一、补助条件:纳入肺结核病门诊重症慢性病补助范围的患者,必须符合以下3个条件。
1、已在市结防所结核门诊纳入规划登记;本门诊登记姓名必须和身份证、医保证一致;在规定规则的疗程持续时间内均参加了城镇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的;
2、按照全国统一免费的标准化疗方案,已全程规则完成了门诊肺结核病治疗的;
3、符合基本医保的活动性肺结核病诊疗目录内的非国家政策规定免费的检查、治疗或辅助治疗肺结核病的费用。
二、补助标准: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补助标准为2000元/疗程,其中参加公务员补助或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补助标准为2500/疗程;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二档,即为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标准为1500元/疗程;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即为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为1000元/疗程。
三、补助程序:
1、申报:各参保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可向市结防所及时申报申请门诊定补。患者经结核门诊医生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后,方可申请医保门诊补偿。申报时需提供:身份证明、治疗卡、医保证等。
2、受理:结防所医保办每天受理参保活动性肺结核病人门诊补助的及时申报工作,并承诺及时给予审核,在申报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给予答复。经医保办审核通过的患者可及时享受医保待遇,门诊辅助检查、治疗费用可在有效额度内直接记帐。